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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4岁的小佳(化名)随母亲到一家店铺购物时,被店内放置的热水烫成重伤。店家认为小佳的母亲没看好小孩,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不愿赔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仓山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店家赔偿小佳全部经济损失。
去年2月20日下午,小佳随母亲到台江万象城一家店铺购物,一不留神被店内放置的热水烫伤,当即痛得大哭。母亲见状立即送她到大医院治疗。经诊断,小佳右下肢皮肤被热水烫伤8%,右下肢瘢痕增生,还有低蛋白血症和代谢性酸中毒等。医生对她进行全身麻醉,施行“右下肢创面扩创植皮+右大腿取皮术”。她共住院治疗36天,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店家先行支付了2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小佳因右下肢热水烫伤伴增生疤痕形成,疤痕形成面积达体表总面积的7.8%,属Ⅹ级(十级)伤残。
小佳的父母认为,店家应当预见到其门店内有未成年人活动,仍将热水置于水池边上,明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小佳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