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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吴德群 通讯员 黄民)港籍旅客黄某在两次走私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电子产品入境被海关查获,成为全国首宗“一年内三次走私行为即构成犯罪”案件嫌疑人。日前,黄某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走私货物予以没收。
2011年7月16日当事人黄某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检查时在其行李中发现携带96个无线路由器,不向海关申报。经查,黄某受人雇佣携带应税物品入境,还分别于同年5月1日从深圳湾口岸走私2台笔记本电脑入境,被深圳湾海关查获;7月9日从罗湖口岸人体绑藏走私旧手机45台入境,被罗湖海关查获,两次走私行为均被海关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黄某一年内有三次走私行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201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12月20日被海关缉私部门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去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作为“起刑点”的规定,并将规定修正为: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