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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依法收缴的假币不能再交予持有人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17: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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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鹤岗2月29日讯 储户刘某在银行存钱时被查出一张百元纸币为假钞,银行工作人员当场将假币依法收缴,并拒绝了刘某索要假钞查看的要求。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据我市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因此该银行的做法符合相关规定,没有违规行为。

  同时,人行方面提醒广大民众,银行在收缴我们的假币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一定要索取《假币收缴凭证》,还要核对自己持有的“假币”冠字号码是否同《假币收缴凭证》号码一致,并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如有异议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进一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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