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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税。而按照《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有纳税人咨询:个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两倍或三倍的加班工资,是否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对此,韶关的网民有什么看法?
|继续孤单|:依法纳税我是赞同的,可节假日加班的都是些工资低、收入低的人。而本人就是此例子:工资不高,辛辛苦苦加班后,却要交税,想想都非常郁闷!法律是民意的体现,制定这个法律征询过民意了吗?制定法律时更要人性化些。
落伍者:首先明确一个问题就是国内企业有多少加班有薪的,大部分是无薪拉磨的。单位不给加班费,税务局是不是出面要单位必须给?
大雄船长:你想,加班的都是什么人呢?不就是没钱的人才去加班,有钱人会去加班?怎么总收没钱人的税,什么时候给没钱的人减税就谢天谢地了。
shadow98118:加班费是加班者牺牲法定休息时间、牺牲与家人团聚时刻,辛勤劳动所得,甚至很多加班者是被加班,既然如此,扣去了加班费税不就让人白劳动一场。另外,加班者多半是特殊行业、特殊岗位的从业者,区区加班费其实就是血汗钱,一般加班的人,还真不是什么纳税高者。我认为,要减轻老百姓的“赋税”之痛,应该从穷人减起,减轻多数普通工薪阶层的税赋。同时设置个性化人性化的个税设置,才能照顾纳税者的感受。
chunzi:加班,对多数人来说更多的是一种无奈,意味着体力的透支,个人的牺牲。加班对多数行业的人来说,绝不是有些人想象的躺着赚钱。就是这样辛苦而来的“工资”,还要交税,让大家情何以堪?
未央:我国的纳税主体是工薪阶层。而工薪一族只能算是中低产阶层。另外领些自己牺牲节假日所换取的加班费也要纳税,如何不让人产生税感焦虑?我认为,中国应该完善目前这种税收制度,应把收税主体从现在的中低收入者转向高收入人群,如此才能起到其调节贫富两极分化的真正作用。
yuebei:节假日加班,本身就不爽,人家休息,自己还要干活,还要缴纳个税,更加不合理,不人性化,建议取消这种不合理的缴纳方式。
huanghe913:节假日加班本来就够累的了,已经有气在里头,拿这点加班费还要交税,那更是气上加气,谁愿意啊,我举双脚反对!!
平静:很多人加班连加班费都没有,那些拿到点微薄加班费的已经很不易了,刚乐了没两天,又传出要纳税的噩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