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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行政问责规定》下月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18: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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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樊金钢)近日,哈市政风办举办《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专题辅导讲座,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进行了专题辅导。据悉,《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当天,哈市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部分处级干部和窗口负责人参加了专题辅导讲座。本次辅导讲座对《规定》进行了全面解读。这是自《规定》制定后首次进行的全市行政机关集中辅导。参会人员通过接受辅导,不仅要全面掌握《规定》内容,还将回到本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讲解,为《规定》3月15日起施行后,在全市行政机关内快速、准确、全面普及奠定基础。

  据悉,与2007年的《哈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相比,《规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对象范围更加广泛,将一般工作人员纳入问责范围。《规定》将行政问责的情形分为决策违规、执行不力、管理不善、行为失范四个方面,既注重有错问责,也注重无为问责,并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作为行政问责的重点。《规定》明确了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者免职等十一种行政问责形式。此外,六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理,如:拒绝改正错误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行政问责工作的;一年内被给予行政问责两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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