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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2月22日,珠海香洲区法院发出一份反家暴“远离令”。陈圆多次被丈夫实施家暴,法院为保护其安全,禁止其夫在距离陈圆父母现居住小区100米范围内活动。(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1版)
香洲区法院发出的这份反家庭暴力“远离令”,不仅让当事人陈圆女士感到“踏实”,从反家暴制度构建的角度来看,也让公众倍感振奋、给力。
据悉,为保证“远离令”的落实,香洲法院已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若发现陈圆丈夫有违反裁定所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在接报后会及时出警。另外,“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远离令,出现在特定区域对受害人造成骚扰,法院可以视违反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很多时候,“家暴”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仅仅被视为一种个人道德以及家庭私权范畴内的“家务事”,而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得到国家公权力的及时有效救济和保护。现在,香洲区法院这份“远离令”显然向我们表明,在反家暴问题上,法律和司法公权力实际上不仅是应该有所作为的,而且也是能够大有作为的。
因此,面对上述“远离令”,不仅其他有类似陈圆女士不幸经历的家暴受害者可以有所借鉴,敢于像陈圆女士一样、大胆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期待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部门,也能借鉴效法香洲区法院的做法,向更多如陈圆女士一样饱受家暴之苦的受害者施以司法保护的援手,开出更多的“远离令”。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在法律、司法之外,全面完整的反家暴事业,显然也不可或缺其他许多方面社会制度构建的配合,比如来自民间自治性社会组织的支持配合,反家暴教育体系的支持与配合。
(作者系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