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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称“节日加班工资须缴纳个税”。消息一出,各种声音纷至沓来,争议不断,褒贬不一。
一方面有人认为:加班费缴税是对个人劳动报酬的变相“盘剥”。提起节日加班,相信大多数人皆有“杯具”之感。“5+2”的作息制度,将仅有的两天休息时间显得格外弥足珍贵,在这可以随意自主支配的两天里,走亲访友、逛街购物,以此缓解工作的疲劳、放松心情。然而,作为工薪一族,一些时候却不能得偿所愿,常常因为赶工时、忙任务而“被加班”,工作超劳,休息权被变相剥夺,经年累月,对于“加班”二字,渐渐的也由“排斥烦感”逐步演变成“深恶痛绝”,大有无论多少加班费在被牺牲的休息时间面前都显“苍白、贫血”之感,那份“无奈”更是无法言说。只有在高于平日工资二倍或三倍的加班费面前,失衡的心理才会稍有缓解。基于此种心情,对于“加班费纳税”一事持反对态度,也就不难理解。
但同时也有人认为:加班费缴税,恰恰反映了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加班费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缴纳税款也就无可厚非。
休息休假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加班费是超额劳动价值的补偿和体现,而纳税同样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只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才能彰显公平。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