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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如果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若缓报、谎报和瞒报相关重要情况,单位或个人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新修订的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食品安全事故按红橙黄蓝标示
《预案》提出,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工作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可能影响范围要列入预警信息
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是《预案》强调的重点,发生故事后,谁都想第一时间获得客观准确的预警信息。
据悉,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