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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对此,褒贬不一,引发争议。
笔者认为,当年只有14岁的赖宁,手持一根松枝参加救火并牺牲了自己的生命,精神固然可嘉,但基于人道主义“保护每一个未成年人生命”的理念,今天,我们完全有理由申明:千万不要再有“赖宁”式的悲剧发生!
在一个文明的国度里,“见义勇为”当然是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模范行为,但“勇为”绝不是无谓的牺牲。未成年人是一个长身体、长知识的人生阶段,生命脆弱,容易冲动,遇到危险时刻越有魄力,离“见义勇为”的真谛就越远。因此,社会不宜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超越自身的能力去“见义勇为”。辽宁省以立法形式明令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与火灾扑救,是对祖国花朵的关爱,值得称颂和光大。
道德除了有一些基本信条亟需全社会共同遵循外,它对不同的年龄、职业、群体也有各自不同的具体要求。道德也要讲理性,也要分层次,让小孩具备大人的道德观念,是道德设置的失序。扑救火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社会和成年人的事情,对未成年人说“不”,委实是呼唤社会道德一种理性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