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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 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13: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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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子岚

  日前各大门户网站挂出的一组题为《陕西咸阳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照片,成为人们围观的热点,此举不仅被指“太伤人”,更被质疑“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陕西省公安厅核查后认为,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此举忽视了对未成年失足者的人权保护,对此做法在全市予以通报。

  这样的一幕让人很容易联想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全国都十分流行的公审公判大会,而这种大会时至今日仍余韵犹存。就在2011年岁末,为杀一儆百,湖南政法部门在湖南大学体育馆召开审判大会,对一批爆炸、故意杀人、抢劫的犯罪分子宣布执行死刑,而上述罪犯在宣判执行大会后伏法。公审公判大会是一种集中审判的方式,不同于公开审判,也不同于公开宣判,它不是一项法定的制度而是过去存在过的一种习惯做法。公审公判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公示形式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瞧瞧,还不悬崖勒马,这就是你们的下场。但是,公审公判对于犯罪分子权利与尊严的蔑视是显而易见的,是一种法外之刑――羞辱刑。咸阳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行动,虽然出发点不是为了羞辱青少年犯,但从结果上说,依然是通过牺牲青少年的尊严来满足遏制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其隐含的逻辑恰如公审公判大会一样:既然威慑是有效的,就有理由不断强化这种威慑,进而更有效地遏制犯罪。

  对于“羞辱刑”我们应该弃之如敝屣。正如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刑罚是不可避免的,它的震慑力不在于它是否通过羞辱的方式表现出来。现实中最大的问题往往是,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我们的刑罚未必是不可避免的。对于青少年、未成年人而言,我们更应该避免任何形式的“羞辱”出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和对其生命与心智的尊重。

  辽宁省新修订的《消防条例》引人关注,因为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从“少年英雄”赖宁的神话中走出来,到开始意识到不应该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到如今立法禁止未成年人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实在是一个进步。但是不得不承认,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尚未真正深入人心。为人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健康成长,甚至成为国家的栋梁。然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在良好冀望的驱动下给予正确、善意的引导,也有赖于政府和社会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土壤,而后者则需要用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保障。

  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尚显粗放,对一些现象无法可依,无法可管。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虽然规定了一些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等条例,却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反观其他国家,未成年人饮酒是为多数国家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近似于宣言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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