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对“禁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的另一种思考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7日 2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江苏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3月1日起,辽宁开始实行新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规定中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昨日,此事引发各方议论。

  多数人表示支持,认为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看,如此立法,“让人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关怀,”是一种“现代文明道德理性的回归”。这种意见合情合理。

  也有批评意见担心,从“学赖宁”到立法禁止未孩子参与救火,会不会引起少年道德教育水平的倒退?其实,只要引导好了,教育得当,孩子不介入救火此类自己力不所及和智不所达的英雄活动,也一样能健康成长为有德的公民。

  其实,以上这些观点和讨论,近年来时有发生,难有新意。

  我们想从另一个角度看待此事,即此类立法在强调和突出政府职责上的有什么意义和启示?

  我们现在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一个有限的政府,政府也不可能或不应该为所有的事都承担责任,大包大揽,对此一定要有一些厘清。服务型政府最首要和最基本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所以,灭火此类职责主要是政府的,应是纳税人和公民委托的专业人员所为,立法反对孩子参与救火等,用立法形式把政府应该全力担当的职责与普通人的行为责任之间画了一条清晰的线,这不仅是一种法治和理性的进步,也是政府对自己主要职责厘清的认识进步,由于明确了职责,无疑对当下和未来的社会管理和法治建设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这类做,当然不能仅局限于“孩子不救火”等,还要进一步分清政府和普通公民的职责,所以,下一步,大概应该考虑用立法不鼓励,甚至反对普通群众参与救火了。辽宁省消防总队法制处处长曹刚在解释《辽宁省消防条例》时就说:“火灾扑救是一项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体力和心智还没有发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没经过一定的训练,参加有组织的救火活动也是很危险的。

  其实,以色列早就立法规定:青少年救火属违法行为,所以,以色列没有此类“小英雄”。不仅如此,以色列法律还规定,看到火灾,不论大小,及时报警,就是好公民,报警后要及时离开现场,为赶到的政府专业人员灭火腾出道路和空间,如你待在原地等待,被“清场”致伤,后果自负;如有人见义勇为,参与救火受伤,不仅后果自负,如妨碍了专业人员灭火,还要负法律责任。所以,非专业的“大英雄”也不提倡。笔者在以色列曾亲眼目睹:发生火情时,行人和开车人都不停,有人打电话报警;有人看到已有人打电话,则连电话也不打了;大家都急忙离开。国内因人群看热闹堵了消防车的路或出现非专业见义勇为英雄的事,在以色列不太可能发生,因为违法。

  虽国情不同,以色列这类做法还是有可借鉴之处。政府和民众的职责清楚,分工明细,效率高,成本低,真是很有犹太人的智慧,也有法制和民主的精神,是一个有限“服务型”政府做好“守夜人”的高明之处。国外也有兼职消防员,但他们接受过政府的培训和考核,是专业人员,不再属于普通公民的见义勇为了。(中国江苏网 顾德宁)

  (来源:中国江苏网)

热词:

  • 火灾扑救
  • 道德理性
  • 以色列
  • 未成年人保护
  • 服务型政府
  • 小英雄
  • 服务型
  • 大英雄
  • 守夜人
  • 辽宁省消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