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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辽宁新规,是社会管理的一大进步。未成年人,本身就是一个需要法律保护和制度关怀的特殊群体。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不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还彰显出值得弘扬的制度理性――既有助于提高灭火的效率和质量,又可以减少灭火中的意外伤亡。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在营造“逢灾必救”、“遇火必灭”的社会氛围,哪怕是付出生命,也在所不惜。30年前的少年英雄赖宁,因参加救火献出了宝贵生命,成为那个时代青少年学习的榜样,却也让人甚为叹息。其实,苟求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个人为救火而奋不顾身,这是被无限放大了的道德期许和道德自律,无形中也给人们套上了“道德枷锁”。
不可否认,为救火不顾生命,其道德精神值得褒扬。但是,道德促人“从善”,却应尽量降低人们因遵从道德而付出的“代价”。从法律角度说,则应保证社会成员的权利底线。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灭火,其实,还应当禁止他们参加一切充满危险、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救援行动;我们当然期望在未成年人心中播下“见义勇为”的种子,但我们更需要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去“见义智为”。这些,不是道德的退化,正是现代文明对于道德的“修正”,是道德的理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