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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开发商售配套车库违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10: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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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问:2011年底,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我入住以后才知道,开发商已经将车库卖给了附近的一家公司。请问开发商出卖地下车库的做法是否合理?

  雄志律师事务所关长军答: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而本案中该地下车位已经算入业主的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规定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条款,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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