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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日,一组题为《陕西咸阳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照片引起热议。此举被指“太伤人”,有网友质疑“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
面对网友认为“太伤人了”,“完全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学者“公权机构把人示众,是知法犯法”的评价,有关方面给出的理由是“想通过这种形式对青少年加强教育、预防,并非让当事人出丑。人们更应该看到活动起到的正面效果,任何方式都有不足的一面,只说一面,不说另一面,不符合实事求是”。这样的解释能让我们接受吗?能成为证明陕西咸阳少年犯被押解进校向3000学生示众说法正当性的依据吗?
就笔者的看法,即使以教育的名义,也不能剥夺公民的人格和权利尊严。如果教育以裹胁公民的尊严为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公民的二次伤害。以本则新闻来说,当学生们看到公权部门对公民的尊严肆意伤害而不知呵护时,在笔者看来,这就是对学生的误导,根本不是对学生的教育,很可能引导学生走上不知道尊重他人人格和珍惜自身权利的歧途上来。这是我们想看到的吗?
何谓示众?《现代汉语词典》给出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其特点是通过羞辱当事人的人格,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客观地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以人格羞辱方式――示众来惩罚个体的做法越来越少了,但是,并没有绝迹,特别是示众的思维方式有些时候还顽固地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陕西咸阳少年犯被押解进校向3000学生示众说法就是明证。
常识告诉我们,基于人道立场的考虑,“把任何一个人都作为人来看待”是法治和文明的底线。就被示众者遭到的耻辱来说,可能有两个后果,一是让被示众者脸面尽失,让其不再认为这是一种惩罚,由此所谓的教育和惩治意义就无法得到显现,二是让被示众者赶快逃离这种示众的环境,其潜台词无异于要把犯错者驱逐出我们的社会,这显然无法让我们接受。更何况,一个理性的、文明的社会,是要尽力使每个成员融入其中,而不是成为绝望者。可以看出,站在法的立场上,我们也不能对陕西咸阳少年犯被押解进校向3000学生示众说法无动于衷。
可以说,陕西咸阳少年犯被押解进校向3000学生示众说法是在以“教育”的名义遮蔽对示众的留恋。这种做法背离了最起码的人道。每个人都有尊严,哪怕是应该受到国家最严厉的刑罚制裁的人,其人格尊严也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而不是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去进行交换和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