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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出了谁的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8日 14: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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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29日,陕西咸阳秦都公安分局带两名在押青少年到中学给3000余名学生“现身说法”。该校师生称普法效果好,但网友质疑此做法有违《未成年人保护法》,警方回应称并非让当事人出丑,人们应看到正面效果。(1月5日《京华时报》)

  或许,让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其初衷正是“直观地”警醒想犯法和正在犯法的青少年,据说这么做也确实给在场学生带来了“深刻的震撼和教育”,当然也不乏对此拍手称快者。但笔者认为,这种所谓“正面效果”背后的荒谬与危害,值得关注与认真探讨。

  首先,“现身说法”与现代司法文明的要求格格不入。为违法公民保留必要的“体面”,是法治化制度文明的重要标志。联合国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无论对于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如果激起公众对违法者的过分蔑视和排斥,必然酿成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对此必须保持警惕。正如丹宁勋爵所说:“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其次,“现身说法”组织者涉嫌知法犯法。早在1988年6月1日,“两高”和公安部就曾出台相关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更明确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现身说法者中有一人年仅15岁,又岂该让其在数千人面前“抛头露面”?任何机关、任何公民都必须以法律作为规范自己的行为的尺度,如果执法机关反倒成了法治秩序的破坏者,其后果是很危险的。

  第三,“现身说法”的效果可能适得其反。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而让未成年人“现身说法”也可能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甚至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2011年12月29日,长沙市在湖南大学体育馆内举行死刑宣判执行大会,15名死刑犯被押到会场,宣判后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对此,部分媒体表示了异议。有人指出,“此举让圣洁的校园染上血腥的颜色”。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学生而言,校园内的现身说“法”同样也使他们“很受伤”。

  不可否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非常迫切、非常重要的问题,但这不是公然亵渎现代文明、破坏法律、剥夺他人尊严的借口。以在押青少年现身说“法”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实际上就是止渴而饮鸩、疗疮而剜肉,恰恰暴露出了有关方面罔顾法治、恣意妄为之“丑”。王威(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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