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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15日讯 记者袁定波2011年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适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案件,标志着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正式开启。截至目前,全国参与简易程序试点的基层法院已达126个,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时间比普通程序平均缩短近一半。
据了解,现行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只有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实践表明,行政诉讼中一些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争议案件,采取普通程序审理,既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也不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效率,不利于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2010年11月17日,最高法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的通知》。
“行政诉讼应当汲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优点,探索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规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增加行政诉讼简易审理程序,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独任审理的条件,简化行政诉讼审判程序。
据悉,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改革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行政不作为案件以及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试点改革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而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则为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增加“经当事人同意”这一限制条件,主要是考虑到行政诉讼法尚未修改,试点工作不能直接违反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