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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要真正发挥调节收入作用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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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学安

  在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的双重带动之下,2011年我国税收收入达到近9万亿,超过了2010年全年财政收入的总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从去年9月1日启动了个税改革,但个税增幅同比仍然高达25.2%。财政部2月14日公布的《2011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分析》透露的数字来看,即使工资薪金所得税等个税改革项目出现负增长,但去年相比2010年,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仍从6.6%上升到6.7%。(2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

  在生活成本不断抬升的背景下,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的的个人所得税,因起征点偏低、征收主体多为工薪阶层而备受诟病。尽管金融危机以来拉动内需一直是各界所盼。但现实生活中,富裕阶层中从来不缺消费力,但众多沦为房奴、孩奴的工薪阶层消费乏力,这却成为真实的生活写照。

  按说,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调节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遏制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等方面可以大有作为。然而,目前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征缴方面,却存在不尽科学合理的一面,出现了高收入者严重征缴不足,而普通工薪族却覆盖面广、征缴率高、成为个人所得税主要力量的现象,这显然有悖于个人所得税设计初衷。

  虽说,有关部门没有公开工资性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但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税仍然处于高增幅。因此,普通工薪阶层是个人所得税主要承担者的格局还没有发生变化。去年9月份大幅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后,个税增幅同比仍然高达25.2%。这一情况表明,我国居民在个税上的税收负担依然较重。 

  从个人所得税立法来看,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是不容怀疑的。但个税的开征,却没有达到调节贫富不均的目的,相反却有“劫贫济富”之嫌。目前,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存在着不少缺陷。如,纳税主体的确定缺乏科学性;又如,免征对象和范围存在很大的漏洞;再如,起征点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等等。这些都制约着个人所得税法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也使税收的公平性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更主要的是,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直接就抵扣了;而富裕阶层由于自身的优势,多元化收入极易以各种形式逃避纳税,加之一些行业、部门钻法律的空子,加大免征部分的收入比重,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因此,当物价抬高了生活成本,工资实际购买力大幅度贬值的时候,中低收入阶层受影响大,富裕阶层则可安之若素。

  如何真正把个人所得税设计成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的工具,而不是普通工薪阶层的包袱,这是当前需要思考的课题。假如个税征收不能紧盯高收入者的腰包,仍在工薪阶层身上打转转,这将加剧社会不公平,因此,加速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已是迫在眉睫。制度设计者要尽快从总体上全面降低个税的税负程度,做到让利于民、藏富于民;要尽快调整个税内部的负担结构,着力改变工薪阶层纳税过多、而高收入阶层纳税过少的不正常格局,让个税真正充分发挥出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社会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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