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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 《辽宁省消防条例》,并确定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爱护和对生命的尊重。未成年人是受保护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07年6月1日起实行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除了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还应该明确禁止组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等等。
2007年8月,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这被公众理解为教育部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应该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此举意义匪浅,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坚定践行尊重生命的价值观,更会使未成年人明确意识到,保护自身生命比舍身救人更重要,遇到歹徒切莫来硬的,只知道硬冲而忘记先保护自己,只会害了自己。
与以往的简单倡导相比,辽宁省将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上升到立法的高度,无疑更有针对性,也更加重视保护未成年人,这种朴素的生命价值观,应该受到激赏。
当然,立法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还应该明确一个点,禁止组织,并不代表未成年人在火灾发生时就作壁上观。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未成年人完全可以报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告知成人火灾发生,以减轻火灾损失。比如去年江西南昌一小巷发生火灾,夏娟,一位12岁的初二女生,在发现大火时没有选择独自逃生,而是逐一拍开邻居的门,至少15位居民因此而幸免于难,也被邻居们称为“最勇敢小女生”。由是观之,未成年人需要葆有基本的是非感、善恶感、责任感,而不是鼓励他们冷漠,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与生命安全,呼唤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不是一句简单的人文呼呼,需要法律不断坐实。当孩子的生命安全有了保证,并能树立基本的是非观,做到见义智为,他们的人生才更明亮。(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