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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网2月14日讯(吕晓红)2月14日,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发布2012年第3号消费提示,提醒广大市民注意所在生活区供水卫生安全,以免污染的饮用水引起腹泻(细菌性的和病毒性的)、霍乱、伤寒及副伤寒、甲型肝炎和杆菌性痢疾等疾病。
据介绍,国家对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饮用水应做到无异臭、无异味,无肉眼可见物,清澈透明;检验报告各项指标如总大肠菌群、甲醛等必须符合要求;供水设备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另外,供水单位应每年公布一次水质常规指标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