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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停车泊位配建“缩水”要重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1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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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叶晓敏报道)今后,开发建设单位若未按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施工的,将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将被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是《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中明确规定的。2月12日,乌鲁木齐市停车场管理中心相关人员详解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是建立在《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从而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对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日,在七一酱园综合购物中心、太百购物等临时占道停车场内,政策法规宣传栏摆放在醒目的位置。七一酱园购物中心经理东青说:“停车场管理中心组织各家经营单位学习了《条例》,并解答了相关问题。我们对停车场标准化收费服务有了较明确认识。”

  乌鲁木齐市停车场管理中心管理二科科长杜兵表示,新《条例》对专业停车场、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被占用的、乱收费等情况进行了规范,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

  对违规停车场处罚力度空前

  由于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配建停车场挪用或配建不足等问题较为严重,因此《条例》对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了部门违规行为的处罚额度。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施工的,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或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的,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个停车泊位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的,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等违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由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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