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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有偿是个好《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6日 14: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兰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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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主要从拾获遗失物品后如何处理、如何查询和认领遗失财物、对拾金不昧或处理拾遗财物有显著成绩者予以奖励等方面拟出具体规定(详见晚报2月13日A16版)。

  此条新闻一出,立刻成为网络讨论的热点。有观点认为,拾金不昧一词本来就是一种道德上的极大褒奖,如果取酬,则必然有损于这个词义的高尚性,恐使道德事件变异为一种有偿做事的“商业行为”。在要求别人时,一些人天生有一种道德上的洁癖,容不得道德人物有一点点的瑕疵。你是先进,脏活累活你就得干,而且还不能有怨言;你是模范,就必须彻底干净地放弃一切私利,甚至是饮食男女。按他们的逻辑和要求,拾金不昧如果拿偿,就不是不昧,就当不起“传统美德”。实际上,就《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本身来说,“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并不是一种硬性规定,性质上只能算是一种倡导。所以,道德高标人士根本用不着担心这条《规定》会给传统美德的继承发扬造成多么大的不良影响。真的,你不用多虑,我和你一样相信,即使这条《规定》真的施行,也有很多人会自觉放弃10%的酬劳的。

  那么,《规定》是不是毫无意义呢?当然不是!在我看来,《规定》其实是针对一些失主而制订的,也从另一个侧面,对“拾金不昧”者的尊严和权利给予了有效的保障。“豆饼老太”的例子相信大家都没忘,老人家捡到1700元现金,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后,失主却坚称丢的是8200元,并且要求她返还另外6500元,而且还被告上了法庭。除此之外,我们也看到了许多拾金不昧者在费尽周折将失物还给失主时,连一声感谢也得不到的实例。现在再回过头来看,如果早有《规定》,豆饼老太就可以先向这位失主索要170元的酬劳,而不是先要自证自己只捡到了1700元。这会让我们更觉得心里畅快。道德标杆,不应该只指向良善,更应该作用于失德和无德者。《规定》的积极意义或许就在于它让高尚者之外的其他人也背负了一定的道德责任。当社会舆论可以有根据地指谪不主动拿10%酬谢拾金不昧者的失主时,事实上是在用他们的羞愧衬托出拾金不昧者的高尚,就如同洼地衬托出高山的威仪一样。相反,如果道德洁癖者对《规定》的质疑得到鼓励,就有可能将我们的社会道德引向善恶不明的境地,成为虚伪的高尚与真实的小人所以组成的矛盾体。这才是最值得我们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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