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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庄区检察院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作为查办重点,先后立案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10件10人。“分析这些案件,村干部权力相对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腐败的主要原因。”办案人员说。(据2月8日新华社)
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力度,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需要大量征用农村的土地,同时补偿相应的资金,村级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成了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农村集体土地出租、转让中,租赁费的多少、土地补偿金的收取,有些地方并没有纳入乡镇、办事处的监管范围,基本上由村里说了算。个别乡镇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有些村干部文化素质、思想素质偏低,加上有的村干部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不知能够当多久,有在当就捞的想法,收来的费用成了个别村干部的“唐僧肉”,有机会就自己“捞一把”,侵占国家和农民的利益。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决定问题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但实际情况却是“决定权”往往集中在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大小事情由他们说了算,其他村“两委”成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不敢监督,内部监督薄弱,往往是收支无制约,财务审批“一支笔”。从我们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例都证明了这一点,比如,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阎村的村支书阎海明,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的村支书丁飞,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寨辛庄村原支书史福利,他们都是村官,都因权力集中而腐败,最后受到法律的制裁。
针对“村官腐败是权力集中所致”的问题,要遏制村官腐败就必须破解村官权力集中。为此,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农村干部学习教育,组织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让村干部牢记并认真执行8个方面“41个不准”的规定,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狠抓落实;二、强化公开和监督,要村务公开到位,让公开、公示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要采取上下监督、同级监督、村民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构成一张监督网;三、乡镇(街道)党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分解和限制村官权力集中,让村干部在“41个不准”的规定下行使权力,有效遏制村官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