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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爱民
5日,银川市政府与市检察院签订《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实施办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2月6日《新消息报》)
检察机关是监督机关,负有对各种行政执法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处置权。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或者无视检察机关的存在和作用,或者生怕检察机关“多事”,在执法中有意无意规避其介入。而一些检察机关要么自身不作为,要么迫于行政干预压力,执法监督严重缺失。当地签订这一《办法》,既是对执法者的约束,也是对检察者的规范,值得称道和推广。
许多执法机关习惯于只以法律的名义、而不以法律的方式,在行政执法中往往掺杂长官意志、部门利益和人情观念,造成一些执法行为不能公平公正、不能完全到位。现在,由检方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严肃追究其渎职责任,无疑给行政执法部门戴上了“紧箍咒”。
但是,又未免让人担心“紧箍咒”虽然“戴”上了,但是否会经常“念”、好好“念”,使之发挥效用?假如这样会增加政府部门的麻烦和负担,检方会不会降低标准、网开一面,致使行政执法“涛声依旧”、胡作非为呢?因此,检方敢不敢于坚持原则、公正执法是关键。倘若检方能以法律的神圣规定和职能的要求,大胆行使监督权,依法履行职责,凡事较真、遇事碰硬,就不愁行政执法机关不配合、不支持。如果自己在监督标准上“松一尺”,就不要怪人家在违规执法行为上“进一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