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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将追责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2日 18: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海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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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今年11月,海南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由省法制办起草的《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称呼《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海南正式建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也是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一次提升。有关人士预测,《办法》的颁布意味着将给政府官员的行政执法戴上了“紧箍咒”。

  越权执法、违规乱收费、截留扣押或没收的财物、不公开政务……即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存在的这些行为,都将追究过错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南海网记者从12月12日上午召开的全省学习贯彻《办法》会议上获悉的。

  海南个别市县政诉讼败诉率超50% 依法行政不到位

  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屈建民在会上介绍,从2004年以来,尽管海南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事、依法执法的意识明显增强,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依然突出。从省政府对各市县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发现,个别市县行政诉讼败诉率高达50%以上。大量问题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错误履行法定职责。

  如有些部门审核不认真导致行政许可决定错误;超越或滥用法定职权;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作出行政裁决;对应当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等,“有的地方违法在河道采沙,危及周边建筑,居民多次举报反映,监管部门却充耳不闻。”

  屈建民说,一些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长期存在,除了行政执法人员甚至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外,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是重要原因。《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法律法规监管的一个空白。他要求,贯彻《办法》时要实施领导问责,明确专人负责,把板子打在具体人身上;要加强群众监督,建立有偿举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时刻处于群众监督下。

  乱收费、截留扣押财物等都要追究过错责任

  记者注意到,《办法》主要规范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尚不足以移送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其违法犯罪责任或行政纪律责任的,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超越法定职权的;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同时,不依法公示征收或征用项目、标准、范围、依据,或不依法对被征收、征用人给予补偿的;拖延或者不认真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依法给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行政给付的等等行为,都要追究过错责任。

  涉嫌违纪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那追究过错责任后将如何处罚呢?《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执法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责令公开道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形式。上述追究形式可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办法》同时规定了从重、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以及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责任人认定结论,作出相应责任追究决定。对涉嫌违纪、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保障机制方面,办法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的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责任、责任人等相关政务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本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若接到群众关于责任追究的举报、投诉,应当自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 (南海网记者 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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