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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网绥化2月6日讯 近日,绥棱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犯罪一案,并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1年10月21日11时58分,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行驶,在繁华街与中心路交口处,与骑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的陈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陈某某身体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30mg/100ml。法庭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认罪、悔罪,并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受害人陈某某的损失,遂依法从轻给予了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