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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签字”别反成宰客“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7日 20: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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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江

  三亚开出近万元账单海鲜店停业,市物价、工商部门介入调查。工商部门负责人称,海鲜店如明码标价且有顾客认可签字就不算欺诈宰客,对于一顿饭动辄几千上万是否合理,负责人表示属于物价局管理范畴。(《海峡都市报》2月4日)

  假如是两情相悦的事儿,别人的确管不着,也不好管。例如,小夫妻之间闹矛盾,既然人家有结婚证,当然是家务事,没准人家是在打情骂俏,被当作治安问题处理,当然不合适。如此看来,尽管一顿饭吃出“万元账单”的确相当骇人,然而,既然消费者都签字画押了,“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这周瑜打黄盖的事儿,的确不能事后却赖账。有了消费者签字的“万元账单”,不能被算作“宰客”,要说也是白纸黑字,证据确凿。

  诚然,为了治理宰客现象,规定“下单前须让消费者签字”,三亚方面的确也算是煞费苦心。不难设想,既然消费多少,先得让顾客过目签字,才能收费。这一机制,的确有望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而有了知情同意在先,似乎也就成了两厢情愿的事儿。用三亚工商部门的话,签字消费已是“合同关系”。既然已是合同,签了当然就得认,如此看来,吃都吃了,付了钱之后却觉得亏,说是“被宰了”,还真的反成了顾客的不是。

  的确,生意场上,认了的账,即便是亏了,也只能怪自己不识货,而不能怨对方宰客。“万元账单”上的顾客签字,被用于证明“不算宰客”,似乎也无可挑剔。不过,假如是在信息对称的领域,签字所代表的知情同意,当然可以作为合同无欺的证据,但是,在旅游消费领域,对于外地客人来说,当地的消费与物价水平,显然不可能完全知情。这个时候,假如只需让消费者在消费账单上签个字,便算是知情同意,便可以不算“宰客”。上述“下单前须让消费者签字”的规则,明面上似乎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暗地里实际保护的恐怕恰恰是“宰客”行为。事实上,即便是掌握在消费者手中的“签字权”,放在“冲出几个大汉”的场景下,恐怕也很难说是自愿的,以这样的一纸签字作为“不算宰客”的依据,更是让人哭笑不得。

  不可否认,如何认定宰客,的确不是一件简单的恶事情,相关部门当然不仅要有依据,更需要在自身权力范围内行事。但既然“现在有九成的投诉都是因为价格高”,春节旅游旺季的时候,价格贵到连当地人也不敢去吃海鲜,这是不是真的全是市场在推高物价?三亚物价局所规定的“海鲜排档出售的海鲜价格其涨幅不能高于采购价的一定比率”,究竟有没有被执行,“万元账单”又有没有超过涨幅限,显然不应被避而不谈。否则的话,既然仅凭一纸“签字”便可以免责,“宰客”岂不更将有恃无恐?(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来源:四川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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