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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闹得沸沸扬扬的宰客事件,三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只要是明码标价,又有消费者签字,就不能算欺客宰客,也不能照此进行处罚,这就是合同关系。(2月3日《新京报》)
我们终于知道,三亚的宰客现象为什么禁止不了了;我们也终于知道,为什么三亚的“零投诉”就是“投诉等于零”了。
明码标价、签字、消费,这看起来很合理,也很合法。仔细一推敲,却是漏洞百出。明码标价,标的是什么“价”?签字,是如何签的“字”?消费,除了消费物品之外还有“什么”?这些问题,三亚市工商部门考虑过吗?如果监管都是抱着这样的目的、这样的态度,还怎么可能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遏制住呢?我们甚至可以说,三亚市工商部门的态度,连“报告”、“商量”、“沟通”这样的扯皮行为都不如。
是的,价格是物价部门管的,但是,作为市场管理者,面对商家制定的价格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工商部门难道就没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制止或向物价部门反映吗?难道工商部门用的不是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纳税人的钱吗?不为纳税人的服务的部门,要它做甚?
至于“签字就不算宰客”,那就更是荒唐无知了。我不知道,在三亚市,是否所有的消费都有顾客的签字,特别是农贸市场和小商店,买一棵菜、打一斤酱油,都需要签字。不然,就不算合同关系,就不能在利益受到损害时进行投诉。即便投诉,职能部门也可以置之不理。退一步讲,就算签字才算合同关系成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假如顾客是在商家的逼迫下签的字,这又将如何处理呢?因为,按照工商部门的逻辑,顾客是没有办法举证他的签字是受到商家逼迫的,商家也不可能在账单上写下“签字是我逼的”字样。
如此荒唐的逻辑,如果用到司法行为之中,那真的就更加可怕了。因为,如果签字就不算违法,那刑询逼宫算不算违法呢?要知道,刑询逼宫可没有一个不是“本人”签过字的。依次类推,贪污腐败、经济犯罪等等,都有过当事人签字,那都可以算作是“合法”,那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日前,三亚市领导公开表示,对宰客等违法行为要实行“零容忍”。那么,这个“零容忍”是否包含“签字就不算宰客”的内容呢?如果这样,所谓“零容忍”,就不过是政府自我陶醉、自我欣赏、自我安慰的一种姿态罢了。对消费者来说,毫无意义、毫无价值,甚至还相当不利。
必须厘清的是,消费服务,不仅包括物品,还包括价格、服务、环境以及消费者心情等。如果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只把服务当作提供物品,那我们就真正退回到原始社会了,或者说与普通动物没有任何区别了。
现在看来,在宰客问题上,三亚市并没有真正认识到问题的实质,也没有形成共识。如果这样,“国际旅游岛”还要继续在游客的质疑声中生存,在游客的望而生畏中发展。何去何从,需要三亚市更多更深的反思。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