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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法院青东法庭分析夫妻双方均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离婚案件审理难点并提出对策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5日 1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法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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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本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外省市农村村民来到本市打工,其中不乏夫妻双双出来打工的,夫妻双方都是外来务工人员的离婚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加。此类离婚案件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难处:1、管辖权难以确定。由于夫妻双方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务工期间借用当地民房居住。虽然有些人办理了临时居住证,但离婚时,被告往往找不到,原告则让借住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被告连续居住一年的证明,而事实上被告已不居住在那里。2、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这类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中,往往会出现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上姓名中的某个字不一样,而当事人对此举证较困难。有些当事人虽然举证了,但也仅是当地村委员会的一份证明。因此,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难以确认。3、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及子女抚养费的标准难以把握。有些当事人并无固定的收入,同时,由于每个省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不一致,当事人也不知道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致使对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带来了难度。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处理。由于当事人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主张在户籍地有夫妻共同存款、股票及房屋,而另一方又予以否认时,则需要调查。路途遥远致使法院很难取证,从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

  针对上述难题,青浦法院青东法庭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1、原告必须提供至离婚时,被告在本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且应有证明力的相关机构出具证明,同时应提供暂住证、外来人口登记信息等材料;2、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上姓名中的某个字不一样,必须有相关出证机关出具证明,以证明是同一人;3、对收入问题必须有相应的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或由有关单位出具工作情况证明;4、对夫妻共同存款、股票等必须提供存款时间、存款金额、明确的存款银行或证劵公司;对住房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完全的登记信息、建房申请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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