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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回应“购买菜刀实名制”说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 1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公安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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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日出现的 “北京超市购买菜刀要登记身份证”的说法,北京警方29日回应称,在购买不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一般生活用刀时,不需要出示身份证。

  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人介绍,按照公安部管制刀具相关管理规定和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对购买一般生活用刀的,如方头切菜刀,由于刀身长度一般不足220毫米(22厘米),不属于管制刀具,购买时不需要出示身份证。

  警方表示,如果市民购买超长菜刀等其他符合管制刀具标准的生活用管制刀具,购买时需出示身份证,销售企业需执行“实名购买登记”制度。同时,公安机关禁止向行为异常、精神异常和未成年人等三类人出售刀具,在经营中发现的行为异常、精神异常等两类人购买刀具,要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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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北京警方表示,管制刀具相关管理规定并非最新出台。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公安部有关标准制定。

  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来源:人民公安报 谭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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