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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能“同案异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 20: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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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郭宁、实习生陈阳报道:如果行政处罚裁量权不能合理行使,就会造成行政权力扩张、行政处罚随意性大以及“同案异罚”等问题。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出台,并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执法部门在开出行政处罚单时,再也不是一开了事,而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裁量因素要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不能“同案异罚”

  一些行政处罚,往往规定类似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相差极大的处罚规定,给某些执法人员“可操作”空间,致使相同的违法情节,却遭遇到相差甚大的处罚。对此,《规定》提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故意、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轻微违法及时纠正免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制定给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执行标准:违法行为人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可以给予较轻处罚的。

  裁量因素要予以说明

  《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告知、听证、说明理由、职责分离、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所认定的事实和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因素,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我省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滥用裁量权要离岗培训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调查核实,依照职权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的处理,或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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