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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 18: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京龙虎网-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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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指南

  建筑企业预收工程款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建筑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该企业预收甲方工程款,给对方开具一般收款收据,其待以后结算时开具发票,当期并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应在开具发票当期申报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预收性质的工程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企业应在取得工程预收款时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王玉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在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分三种情况: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曾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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