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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春节7天加班工资最低792元 红包不算加班费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31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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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长假里,不少一直坚守在岗位上的上班族都在盘算,加班费到底该如何计算?自己会拿多少应得的加班费?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面四天按照不低于200%标准发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1月22日、23日、24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月25日、26日、27日、2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在半年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你的单位在下月发放工资时没有兑现加班工资,可以拨打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电话0731-84428020投诉。

  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长沙城区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020元计算,如果劳动者在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1月23日)、初二(1月24日)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为1020÷21.75×300%=140元,而25日-28日之间的4天时间,每天加班工资至少为1020÷21.75×200%=93元。两项相加,7天春节长假的加班费将达到792元。同时,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很多企业习惯在春节给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工资。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红包是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是一种福利,并不能代替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应专门支付。

  相关负责人提醒,单位要求加班时,劳动者要留心保留相关证明,如单位的考勤表、打卡证明、春节期间的值班表以及同事之间的证明证词等都可以用作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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