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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获悉,今年最高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管理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案件将进行严查,并且将着重增加社情民意收集,充分了解民生民情,增加对案情犯罪信息的侦查,特别要重视网络舆情,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1月29日《京华时报》)
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都把反腐倡廉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从近年来“两高(最高法、最高检)”报告来看,职务犯罪的人数仍呈上升状态,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现象并未得到非常有效的遏制,这无疑值得反思。
毋庸置疑,导致出现腐败的根本原因是对权力监督不足。现有的反腐制度主要是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对权力进行监督,然而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腐败手段,仅仅通过体制内的力量进行监督,能起到效果肯定是有限的。现有的反腐机制未能充分起到遏制腐败的作用,这说明,一方面,现有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还需要探索新的途径,建立完善多层次、立体的反腐机制。“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发挥民意监督权力、打击腐败的作用,理当成为反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民意对腐败的监督形式大致有三种,一是公民监督,主要是公民通过批评、检举、揭发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直接监督。二是舆论监督,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和采取多种形式,表达和传导有一定倾向的议论、意见及看法,以实现对政治权力运行中偏差行为的矫正和制约。三是社会团体监督,即各种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是通过对话、请愿等形式,构成了对政府管理活动的监督。
无数事实证明,民意监督在反腐历史中是很有效也很关键的监督形式,如天价烟局长、香艳日记局长等――民意监督是一种非权力型的监督,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能给被监督者造成威慑,并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有利于职能部门顺势依法介入,预防、打击腐败。曾有学者总结:民意监督的威力容易实现最大化,通常具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典范作用;监督面最广,不受地域、行业、领域限制;干预最为迅速,网络、媒体等可在数小时到数日内产生监督效果,这是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欢迎民意监督权力的,更不是所有的地方都会主动创造条件让民意进行监督的。事实上,在一些地方,涉及监督的新闻发不出来、帖子被屏蔽、网民被通缉等现象时有发生,正因为这些阻力的客观存在,不少“民意”对于身边的腐败现象往往呈现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这提醒我们,各级地方政府有必要进一步深刻地认识到,“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消除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政府。”“只有人人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负起责任,才不会人亡政息。”
总之,各级政府应越来越看重民意监督的作用,有必要出台相关的规范文件,完善民意监督机制;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重要举动就是,政府要不断增强自身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民意有处监督,进而使民意成为政府工作的指引,真正打造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廉洁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