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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申东 通讯员解杰 2009年2月初,张某未经妻子李某同意,与郇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他名下的房屋出售给了郇某。郇某随后按约给付了购房款,张某将房产证交给郇某。郇某对涉案房屋装修后入住。
然而,郇某入住后不久,张某、李某以出售房屋时未经房屋共有人李某同意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某与郇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郇某退还房屋。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夫妻俩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保护善意第三人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郇某购买涉案房屋,其有理由相信张某出售房屋是张某、李某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郇某并无主观过错,并依协议约定支付了合理购房款,故应对善意第三人郇某合法权益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