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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头三天加班企业应付三倍工资 餐饮业可投诉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23日 08: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沈阳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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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晚报讯(记者 陈扶宜)春节倒计时了,总有一些企业的员工因为种种原因要继续奋战在工作岗位上,春节加班的报酬怎么算?按照惯例,春节加班的主力军在服务行业,今年我市刚刚签订了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关于春节加班的报酬又是如何规定的?昨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沈阳市人社局和沈阳市总工会。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春节的法定假日为除夕、春节、初二共计3天(1月22日至24日),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倍来支付。初三至初六(1月25日至28日)4天,则是相邻双休日的调休,如果加班,可为劳动者安排补休;如不给补休,将按照平时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加班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加班天数×200%(或300%)。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不得低于全市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目前,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因此,如果春节7天都要加班的话,至少可以领到859.8元的加班费。

  值得一提的是,我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日前诞生。合同上约定沈阳餐饮业员工最低工资为1265元。市服务业工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联合会提示:如有餐饮企业不按章办事,请拨打投诉电话22853832、22853861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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