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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冒充名医骗取钱物的共同诈骗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某、王某、罗某、覃某、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适用缓刑。
2011年6月上旬,吴某、王某、罗某、覃某、周某共同商议外出行骗。2011年6月16日下午,五被告人租车至石门县城并住宿东城一小旅社,次日上午8时许,五被告人分头寻找目标。被告人王某、罗某首先在石门县楚江镇新厂社区东城幼儿园附近发现并缠住被害人伍某,由被告人罗某以找名医治病为由与伍搭讪,并找到冒充名医的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摸清被害人伍某情况后,谎称其家里有“大灾”,需要诚心用钱和金银制品“消灾”,尔后要被害人伍某将家中现金和金首饰拿出来“消灾”。伍深信不疑,拿出人民币现金1160元和重2.75克、价值人民币962元的金耳环一副交与了被告人王某。上述二被告人在钱物到手后,以调包的方式将伍某的钱物全部骗走。紧接着,被告人吴某、王某、覃某、周某故伎重演,在石门县楚江镇新厂社区菜场附近,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现金6500元和重2.68克、价值人民币938元的金耳环一副。
该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王某、罗某、覃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鉴于各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前共同商议,犯罪中按各自的分工相互配合,犯罪得手后均分赃款,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将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另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系怀孕的妇女,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其归案后的表现,对其应当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表现,对被告人王某、罗某、覃某、周某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