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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东方网报道,上海市政协委员朱树英在今年上海的两会上提出,当前我国建筑“折寿”现象严重,而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压缩合理工期。
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规则》的规定,城市砖混结构建筑的设计年限应不少于5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设计年限应不少于70年,按国家国有土地的出让年限规定商品房的使用年限也为70年。而现今我国房屋建筑的实际使用寿命一般为25年至30年,一些刚盖好没几年的“次新建筑”也被拆毁,这也就是所谓的建筑“折寿”现象。
房屋建筑“折寿”不仅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污染环境,不仅城内整天尘土飞扬,渣土车夺命连连,而且越来越多的城市被垃圾且主要是建筑垃圾围城,越来越多的耕地良田不得不被“改造”成垃圾填埋场。
朱委员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压缩合理工期。而我以为,将朱委员的思路稍稍延伸一步,我们就不难发现,之所以要压缩工期,与各地各级政府和建设单位违背客观实际,抢抓拆建进度的思路和作法密切相关。
可以说,如今全国各地都在大拆大建,这也是最容易见到政绩的手段。如何在单位时间内使GDP产出最大化,毫无疑问,只有压缩工期。如果通过科学的规划管理、施工管理节约时间成本,当然是可行的,也是很好的。但如果不顾客观实际压缩工期,那只有以牺牲建筑质量为代价。朱委员举例的莲花河畔景苑住宅楼倒塌等事故,就是明证。
当前,我国《建筑法》对合理工期、合同工期以及缩短合理工期的幅度和控制都未作规定。在这样的环境中,对压缩工期的冲动抑制更加困难,朱委员建议地方政府向国家提出立法或修法建议,我以为不如让各地全国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议案或提案建议立法或修法更好。因为压缩工期之类的冲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政府的“大干快上”思维有关,指望他们去提这个建议,估计可能性不大。
现在的问题是,之所以会出现不惜牺牲建筑质量来压缩工期的现象,除了法律约束不到位的原因之外,会不会还存在着潜意识:反正我国的建筑是折寿的,只有二三十年的寿命,牺牲点质量没关系;而一旦我国的房屋建筑事实上都只有二三十年的寿命,突破了砖混50年、钢混70年的底线,存在这种潜意识是很难排除的。如果这种潜意识流行于建筑质量管理的各道环节,形成了“倒逼”机制,反作用于建筑质量,那才是十分可怕的。“取法乎上,得其中”,那“取法乎中”也就只能“得其下”了。
由此而论,朱委员提出的以立法或修法来约束压缩合理工期、保证建筑质量的呼吁,不仅切中肯棨,也是十分紧迫的,但愿朱委员的这个呼吁能得到更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形成共识,进而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