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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事故后毁尸灭迹者 原则上将不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13: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东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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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严惩受贿渎职职务犯罪

  事故后毁尸灭迹者

  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最高法指出,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依然十分突出;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呈上升趋势。

  实践中,对于安全生产危害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应当特别强调予以从严惩处。《意见》中规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1、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2、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4、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5、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6、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7、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8、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9、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10、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11、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处罚措施

  行贿、谎报事故将数罪并罚

  《意见》指出,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另外,违反生产安全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理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理。

  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于数罪并罚的,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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