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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协管员抓摩的酿命案 死者家属获赔28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21: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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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9日,南海网记者了解到,海南省海口市道路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海口市交管处)协管员在2009年11月26日抓“摩的”酿事故一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海口交管处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死者家属对此并不满意,或将依法进行申诉。

  据了解,2009年11月26日8时25分许,女子潘某乘坐摩的司机王某驾驶的摩托车,从府城镇往紫荆花园方向行驶,当行至海口世贸北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时,准备从西侧人行横道线由南往北方向通过滨海大道,因遇行进方向禁止机动车信号,其便在安全岛停车等候。

  此时,海口交管处工作人员陈某才和协管员钟某发现并怀疑王某非法载客,钟某在未按规定着装、也未佩戴工作卡和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从王某车后上前实施查扣。王某为逃避检查,匆忙驾车驶入路口,导致与李某正常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客潘某被碾压当场身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钟某迅速乘坐陈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2010年初,潘某家属起诉海口交管处,请求确认交管处工作人员钟某在事故中执法行为违法;判令运管处支付死亡赔偿金、亲属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532336元。2011年4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海口市交管处工作人员钟某于2009年11月26日在海口市世贸北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危险区域内查扣非法营运摩托车的执法行为违法;海口交管处应向死者家属支付行政赔偿款项共131309.65元。

  潘某家属对此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终审判决:确认钟某于2009年11月26日在海口市世贸北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危险区域范围内查扣非法营运摩托车的执法行为违法;判处海口市交管处支付行政赔偿款项287791.88元。

  死者家属冯先生透露,他最关心的是协管员刑事一审被判免于刑事处罚能否改判的问题,不满意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他将和岳父岳母及儿子,采取上诉等方式依法维权。(记者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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