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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没过户留下“后遗症”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16: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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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前,太原市民王享受单位的福利分房政策,与妻子共同购买了位于太原市迎泽区的一套房屋。当时,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的同事刘的名下。

  2002年5月,武与王就这套房屋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自愿向武转让这套房产,房价18万元。武在拿到房屋钥匙时,将房产全部价款一次性付清。

  因为当时房产还登记在同事刘的名下,在约定中,王还承诺,在条件具备时,将房产证书由同事刘的名下过户到自己名下。由此发生的费用,王自己负担。等到房产具备正式办理交易手续的条件,王和武应该尽快在短期内,携带房产证书等相关资料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武全额交付了房款18万元。同时,王将房屋及房屋的相关手续交给武,武在该房居住至今。2004年,王取得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便将房产证交给武。但至今,王仍未协助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去年,武将王告上法庭。法官查明的情况是,王与武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法庭上,王辩称,其与武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时,未征得妻子的同意,所以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房屋是王在房改时与妻子共同购买的单位公房,由于王与武的妻子在同一部门工作,二人相识并买卖了上述房屋,因此,出卖房屋是王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令,王协助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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