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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实名制”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0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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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啸虎

  春运将至,打击“黄牛”倒票的问题再次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据铁路部门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旅客列车实行车票实名制,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买车票,并持车票及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站、乘车。无疑,此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有效遏制票贩子,缓解春运“一票难求”现状,让那些急于回家的人、尤其是那些长期在外的农民工兄弟姐妹能够顺利回家。但是车票实名制真的能够有效遏制“黄牛”倒票行为吗?

  应当承认,近年来,“买票难”已成了春运的代名词,因此而形成的“黄牛”倒卖火车票的情况则愈演愈烈,票贩子一张票加价50元到上百元不等,有的甚至加价高达700元。为缓解火车票购票压力,防止黄牛倒票行为,各地铁路部门可以说是想尽了各种办法。类似实名制的做法,以前在一些地方也实行过,但很快就夭折了,原因是购票旅客多,登记难,人工核对实名制车票上的信息十分耗时,平均每人需要花费半分钟,影响了正常的候车秩序。动车虽然实行了实名制,但许多地方并没有严格执行,成了名副其实的有“名”无“实”。现在如果所有列车都实行实名制,必将会面临更多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不仅会增加旅客出行的时间成本,更有可能加剧火车站的混乱拥挤状况。

  因此,有效遏制“黄牛”倒票的关键,还是应当从依法打击倒票行为入手。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倒票行为都有明确规定。目前对“黄牛”倒票行为,大多数都是给予治安处罚,但收效不大,原因之一是行政处罚的力度太轻,并不足以真正对那些“黄牛”形成法律上的威慑。而我国《刑法》第227条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指出:倒卖车票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倒卖车票的“黄牛”都是被处理过的“老面孔”,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犯罪。因此,我们还是应当从健全和完善制裁“黄牛”倒票行为的法律机制入手,有效遏制倒票行为,而不能仅仅依靠购票实名制之类的做法。因为“实名制”毕竟只是治标而不是治本,更何况实行起来的社会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很难具有可持续性。 (作者为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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