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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选物管缺席投票 业主讨知情权败诉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1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西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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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梅晓兰)小区的物业服务期满,业委会发出《公告》,给业主10天时间投票决定旧物业公司的去留。业主马某投票缺席,也没有参加现场开箱验票。事后,马某认为自己的知情权被侵犯,便将业委会和物业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无效。1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获悉,书面投票选物业并无不妥,业主马某一审败诉。

  2010年5月31日,马某所在的小区的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继续在该小区进行服务管理。2010年10月8日,业委会向业主发出《公告》,告知业主在2010年10月8日晚召开了业主大会,就是否延续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10天,逾期不投者视为弃权。

  2010年10月19日,业委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现场开箱验票,形成了业主大会会议纪要。之后业委会针对业主们投票选聘物业公司的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备、审批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而业主马某未参加投票及现场开箱验票。

  在签订了物业合同后,马某却认为自己未参与投票,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今年10月,马某一纸诉状将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兴宁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不但需要实体上合法,还需要程序上合法。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其和物业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情形下签订,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实体合法。至于签订合同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并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这是全体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物业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善意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业委会代表着全体业主在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其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该小区业委会在采取书面投票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选聘该家物业公司,程序上合法。而马某未履行投票权亦未参与计票监督的行为,应视为他自行放弃行使投票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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