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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设临时价格补贴最低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6日 04: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报业集团驻穗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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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广州1月4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岳佳综)记者今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保厅、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条件启动联动机制后,全省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每人每月领取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5元。

  包括失业金领取人员

  《通知》指出,要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低收入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临时价格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据统计,我省目前城乡低保户223万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30万人,农村五保户26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为14.33万人,联动机制保障对象合计达293.33万人。

  与价格上涨联动

  在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一定时期后,居民消费支出大幅增加,仅仅依靠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已难以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因此,《通知》指出,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个月时,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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