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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10: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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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无线电管理被誉为“天空卫士”,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推进,各行业对频率资源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频率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此外,电磁环境日益复杂,无线电干扰呈现多样化趋势,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条例规定,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不得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

  对于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许可、建设的期限,条例规定,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批准(指配)或不予批准(指配)的决定。不予批准(指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无线电台执照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条例还明确了无线电台(站)建设的申请和建设期限,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获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无线电台(站)建设。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完成建设的,应当向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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