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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应由鉴定单位负责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1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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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李乾元委员建议,精神病鉴定应由鉴定单位负责。

  李乾元委员说,草案在精神病鉴定方面,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现在精神病的鉴定问题已经成了社会上非常关注的敏感问题,在我国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做好精神病鉴定工作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现在草案规定“鉴定人”承担责任,事与责不匹配,建议把“鉴定人”改成“鉴定单位”或者“鉴定机构”,让他们承担这个责任,这样才能把这个敏感问题处理好、解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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