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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在草案形成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是将“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详细]
对“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等根本就无须规定强制执行。一个愿意精神上尽孝的子女,不需要法院的强制,只要善意的提醒,他也能“常回家看看”,并让老人感觉开心。
“常回家看看”不再是歌词,将被引入法律。
敬老爱老是我国的传统美德,颁布这样的一个法令,对每个公民而言,并不是要求公民害怕法律的制裁才去敬老和爱老,它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来提倡我们去关注老人。法律的颁布一方面为敬老爱老提供了社会法律的指引,同时也为老年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提供了渠道。
新的规定比较具有针对性,反映了近年来在老年人群体中出现的一些普遍现象。她认为,当今家庭孝道伦理观念在现在年轻一代不断淡化,这也是强化年轻人对老人的责任的举措。
“常回家看看”这样的条款能够深入人心,使每个家庭成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责任。当然制度好坏是靠落实的力度和监督的效果,不是光靠白纸黑字。要真正落实好,执行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需儿女个人自觉,用人单位的自觉,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政府加大财政收入,尤其是对农村的老年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等等,只有这样“常回家看看”才不会是一纸空文。
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保障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其次,降低火车票价,特别是降低高铁票价,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再者,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化、城镇化步伐,让广大农民工“离土不离乡”。当然,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
人生如果没有种种羁绊,则自然没有子欲养而亲不在之痛。然而,现实告诉我们,那种子女与老人相隔一碗汤距离的温暖毕竟只有少数子女能做到,少数老人能享受。所以,当前最要紧的不是为“常回家看看”立法,而是创造能常回家看看的条件。而更应十分小心的是,法者,国之神器,绝不能无端轻立,立多了,变成指导性的意见并进而变成睡眠法律,仅徒费国资,也浪费了学者们的研究热情。
在物质充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让子女“常回家看看”越来越成为老人的奢求。有些老人不惜与子女对薄公堂。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关注老人的养老生活和心理关怀,把“常回家看看”入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也强化了年轻人的传统忠孝道德观念。 [详细]
将“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以法治孝”的善意。问题是,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空巢老人问题的解决已不仅仅是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这么简单,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政府在帮助解决空巢老人生活困难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详细]
“常回家看看”入法的条款无论对个人、社会还是政府而言,积极意义都很大。相当于一种引导,是一种强化,更硬一些的一种约束。原来道德约束的是子女个人,但是上升到法条以后,他可能就是对整个社会,包括管理部门进行约束,是一个整体的推进。这一条款反映了当前比较严峻的养老形势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立法不是单纯将精神慰藉的功能捆绑给家庭,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为长期照护立法的5个国家是奥地利、德国、荷兰、以色列和日本。法案一旦生效,会覆盖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人口,为此,有的国家会通过两个或三个类似的法案。此外,立法还具备提供全面服务的特征,如荷兰在1968年立法时法律框架只限于支持护理院的照护费用;到1989年,其立法规定的服务范围已扩大到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家庭帮助服务。在20世纪90年代立法的国家在一开始就建立了包括多元服务在内的立法框架。
空巢老人问题的解决已不仅仅是子女要常回家看看这么简单,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政府在帮助解决空巢老人生活困难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应当进一步强化老年社会服务建设,兴建社区服务网络,完善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护理中心等养老设施,推动和发展老年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为老人服务,串门与老人聊天,增加老人与社会的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