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产业将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碳排放”配额“85%”免费分配给航空公司,“15%”需由航空公司付费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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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哥本哈根到坎昆,再到今天的德班,全球气候峰会都在讨论如何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拯救地球这样的大问题。而这个大问题的核心议题之一就是怎么减“碳”,10年前,《京都议定书》协商出了一个“碳交易”的概念,碳减排是一个巨大全球化的商机。就在25日,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2)》,称中国是最大的碳减排国。那么碳交易,究竟能为我们这个最大的碳减排国带来多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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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就是“碳资产”的交易。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订,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公约》与《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发达国家出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减排项目从而获得排放指标。
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是发达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转让排放指标。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则是在发达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指标有两类,分别是A(Allowance)型和O(offset)型,A型来自《京都议定书》缔约的发达国家或其国内企业超额完成的减排指标。O型来自所有规定的总量控制以外的节能减排项目,由评估机构评估为一定量的减排指标。前文提到的CDM机制中产生的排放指标就属于O型。A型的指标来自《京都议定书》,总量是有限的,O型却不存在上限,其供给也不唯发达国家独有。这是发展中国家参与低碳合作的主要方式,也奠定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不仅如此,与A型以现货交易为主不同,O型的主要交易形式是期货交易。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协议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一期规定,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但对于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并没有在工业化时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并造成当今全球的气候变化,因而得到了豁免,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减排指标。
这样的指标分配决定了在国际碳交易中,发达国家是主要需求方,而发展中国家则基本以供应方的面貌出现。这使得整个国际碳市场呈现出“发展中国家减排,发达国家买单”的形态。
 作为看不见,摸不着的“碳资产”的交易市场,面临的最直接问题就是,“碳资产”如何定价?除了供给、需求、市场以及政府监管因素外,相比一般的商品交易,碳交易存在更大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风险,因而国际市场更需要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加以预防和对冲。欧美发达国家由于对金融工具的长期熟练运用,在市场建设、定价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往往更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碳产品提供方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这方面的不足,往往只能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进行交易,成为价格的接受者。
不仅如此,对于具体的节能减排项目,必须通过减排效果评估,才能注册成为“碳资产”进行买卖。而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包括欧盟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体系(ETG)、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澳洲的澳洲气候交易所(ACX)。其中后两国不是《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其体系属于非京都机制。还都是发达国家的评估机制。总的来讲,全球性统一的碳交易市场还没有形成。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成立于2005年,是京都机制下最重要、最成熟的碳交易市场。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体系EU-ETS涉及到了电力行业以及五个主要的工业部门:石油,钢铁,水泥,玻璃和造纸。EU-ETS为每个部门的排放设施制定了完整的温室气体监测与报告协议。每个排放设施需要按照监测协议对排放数据进行详细的记录,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按报告上一年度的排放数据,并由政府指定的独立第三方来核查。经过核查的上年排放量如果超过发放的配额(EUA),则必须到市场上购买超出的数量。2008年,EU-ETS市场总共交易二氧化碳31亿吨当量(二氧化碳当量单位为“百万吨”),交易额919亿美元。中国目前大部分CDM项目都是在EU-ETS进行交易。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于2003年正式以会员制开始运营,是非京都机制下最重要的碳交易体系,有包括美国电力公司、杜邦、福特、摩托罗拉等公司在内的13家创始会员。CCX的交易产品称为碳金融工具合约(CFI),加入CCX的会员必须做出减排的承诺。目前有两个承诺期,要求到一定年份,排放量达到基准年(1998—2001年平均排放量)的一定比例。该承诺出于自愿,但有法律效力。如果会员减排量超过了本身的减排额,它可以将自己超出的量在CCX交易或存进帐户,如果没有达到自己的承诺减排额,就需要在市场上购买。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于2004年6月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l0月又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一个CDM项目——北京安定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利用项目于2005年1月试车成功。
近几年来,我国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及核证减排量供应量方面已领先全球。2007年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73%,2008年更是惊人地占到84%。目前,中国已是CDM市场上最大的卖家,已有800多个中国项目在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上获得注册,大多数注册项目来自小水电,工业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如风电领域,少数来自农业和林业。
2008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决定成立碳交易所。此后两个月内,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成立。其他各地碳交易所建设步伐也随之加快。但是,京津沪三大碳交易所成立以来,虽然都取得了一定成绩,经营业绩却均不尽如人意。即使盈利,主要利润来源也非碳交易。
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没有自己的“碳”可供交易。碳交易市场交易的商品是碳排放权,只有经过核证之后才能成为商品,而碳交易市场进行有效核准的前提是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目前,国内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这是制约国内自愿交易难以开展的基本问题。
即使是已有国际法律界定的CDM项目的交易,国内碳交易所插手也不容易,绝大多数项目仍然要到欧洲去注册交易。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唐茂松说,“相对于国际买家,国内的环境交易所作为一个已成型的一级市场(CDM)的后入者,在这个链条中交易所扮演的只是一个补充角色,并不居于主导地位。”
这也为目前中国在碳交易市场和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作出了一个注脚:不是不想发展,只是仍有忧虑——作为后入者,贸然进入没有定价权的市场,只怕都为他人作嫁衣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