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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1、完整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调解;增加与人民调解法衔接的规定。
     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裁定;进一步完善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设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裁定书。
     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法院收到证据材料应出具收据;增加规定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权利。
     4、完善简易程序:五千元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双方可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5、强化法律监督: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
     7、完善执行程序: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并可立即强制执行;个人逃避执行罚款提至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