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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学生山东实习溺亡 家人起诉学校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 14: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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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刘启路

  在暑假实习期间,1名大学生溺亡,家人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其丧葬费等共计44.9万多元。一审法院判学校担责10%,赔偿3万余元,学校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郑州市中院二审此案。

  学生实习期间溺亡

  一审判学院担责10%

  死者小杨的父亲说,小杨生前是河南工程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系的大二学生,2010年7月,经学校组织,小杨等9名同学到山东省潍坊市一家药业公司实习,同年8月15日,小杨在潍坊市白浪河溺亡。随后,药业公司一次性补助杨某家人7.5万元,学院师生为其募捐7776元。

  杨父认为,学院对小杨的死亡也存在过错,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9万多元。

  被告学院表示,小杨等人到山东实习是学生的自发行为,不是学院组织的教学行为,学院不应担责。

  法院一审认为,小杨等人经河南工程学院介绍,赴山东实习。由于学生对危险的预知能力较弱,且爱冒险,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学院作为教育机构,除应在平时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外,还应在学生放假、外出时做专门的安全教育与危险提示。由于学院没有履行该义务,对杨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杨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知下河游泳的危险,故杨某的意外应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过错,学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判决学院赔偿原告3万多元。

  学院表示无过错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学院认为,除大学最后1年的实习期外,学院不会组织任何实习活动,杨某在大二暑假的实习系学生自发联系实习单位,并与其签订劳动协议的自愿行为,该过程学院没有参与。学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另外,学院提供一名学生出庭作证,该学生称,去山东实习,是从某同学处得到的消息,后来几名同学一同前往。

  实习是学院组织

  还是学生自发?

  法官出示了一份一审中的证人证言,让该学院解释,证言显示,学院辅导员曾通知学生,山东某药业公司来校招实习生,让有意的同学于某日某时去某教室咨询。学院称,该公司主动来学院招生,学院仅仅提供场地而已。

  双方均同意调解,学院表示,可给予适当的人道补偿,但前提是认定学院在此事上无过错。

  庭后,杨父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药业公司于杨某出事后开具的证明,显示该公司于2010年7月与河南工程学院协商其学生实习事宜并达成协议,因学院即将放暑假,事务多,没有在《实习协议书》上盖章。

  主审法官表示,由于学院未在《实习协议书》上盖章,无法直接认定学院是否牵头组织此次实习,有待进一步调查才能做出判决。

  线索提供潘冲冯海明

责任编辑:朱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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