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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9月11日长沙电(记者 卢俊宇)“一次不规范、不公正的执法行为,就是签发了一张人民群众向我们索要公平正义的‘期票'”,这是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龚佳禾曾接受央视采访就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所说的。
2009年9月,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及高检院的整体部署,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即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改革实施三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971件5221人。其中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要案2766件,占立案总数的69.65%,同比增加了8个百分点。
关键词一:逮捕必要性证明及审查
数据:湖南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报请逮捕职务犯罪案件2192件2503人,经审查,决定逮捕1959件2219人,不予决定逮捕210件262人,不捕率为10.6%,较同期7.4%上升3.2个百分点;其中不构成犯罪不捕4件4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103件122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捕103件136人。
首先,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把关。比如:发现非法取证线索,及时调查核实;排除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排除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瑕疵证据,要求侦查部门补正后方能予以使用;排除非法证据后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的,不予逮捕。
其次,加强对逮捕条件的考量。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同时把三个条件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